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给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建筑法》第58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包方可以随意扣减工程款。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质量争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认定。
笔者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例: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竣工后,甲方以幕墙气密性检测不合格为由拒付1800万元工程款。但经查证,该检测系甲方单方委托且未通知施工方到场。法院最终采信了施工方提供的进场材料复检报告(全部达标),判决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这个案例充分说明,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给结算必须有充分依据。
从法律适用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明确规定:1.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2.确需质量鉴定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3.单方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从法律适用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明确规定:1.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2.确需质量鉴定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3.单方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操作建议:1.建立完整的材料进场验收台账;2.对关键工序实施影像记录;3.收到质量异议后7日内必须书面答复。值得思考的是:当甲方既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结算,又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乙方该如何维护权益?
特别提示:笔者在案件复盘中发现,很多施工单位忽视隐蔽工程验收环节的证据保存。比如某住宅项目中因缺失水电管线压力测试记录,导致无法反驳甲方提出的管道渗漏指控。这再次印证了过程资料的重要性——特别是遇到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给结算时更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