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破产清偿顺序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清偿顺序就像一条"资金分配流水线",直接决定谁能先拿到钱。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把这套规则说得明明白白: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必须最先结清;2.接着要保障员工工资、补偿金等职工债权;3.然后轮到社保和税款这类公共利益债权;4.最后才轮到普通商业债权人。笔者经手过的案子证明,这个顺序设计确实能有效防止"弱势群体被资本碾压"的情况。

去年有个电子配件厂的案例特别有代表性。公司倒闭时资产只剩300万,但欠着80名员工半年工资180万(职工债权),还欠税务局增值税90万,另外有供应商货款500多万(普通债权)。按照破产清偿顺序处理时,工人们全额拿到了钱,税款支付了90万,供应商们只能分到剩下的30万。这种分配结果虽然让商家肉疼,但法律的天平明显更倾向保护劳动者。

需要特别注意的特殊情况是:当企业用厂房设备做抵押贷款后破产的,银行抵押权通常会优先于职工债权。不过这里有个重要例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2条,如果是2006年8月前发生的职工债权(俗称"历史欠薪"),是可以插队到抵押债权前面的。我们去年就碰到过某机械厂案例,由于涉及2005年的欠薪,最终工人比银行先拿到了赔偿款。

给债权人三个实用建议:1.发现债务方经营异常就要立即启动债权申报;2.保存好完整的交易记录和凭证原件;3.大额交易务必要求担保物或保证人。毕竟在破产清偿顺序的末位梯队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往往不到10%。

留个实务思考题:如果公司同时拖欠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工伤赔偿款,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应该优先偿付哪一项?这个问题考验对职工债权内部优先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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