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私企股东侵占股东利益的处理

当私企股东侵占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或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第四条主张资产收益权等法定权利受损,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常见救济方式包括召开股东会议集体协商解决方案,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责任。需注意,此类行为不仅影响个别股东权益,还可能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例:某餐饮公司小股东王某发现控股股东赵某多次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其关联企业,用于个人债务清偿,构成典型的私企股东侵占股东利益行为。王某联合其他小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但赵某作为执行董事拒绝召集会议。王某遂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公司损失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违反忠实义务,判决其向公司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在处理私企股东侵占股东利益案件时,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第二是善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三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实务建议:受害股东可通过书面函告、申请财务审计等方式先行取证,若内部救济无效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避免损失扩大。

思考问题:当控股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控制公司印章时,小股东如何有效获取证据证明资金被不当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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