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公务员当法人的后果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这事儿,法律红线划得非常清楚。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公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更别说在企业兼任职务了。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有些公务员私下注册公司当法人代表,或者入股参与经营——这类行为一旦被发现,轻则警告处分,重则直接开除。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虚构但典型的案例:某市直单位科长张某,2019年偷偷注册了一家咨询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三年间通过该公司收取服务费共计80余万元。2022年纪委巡查时发现该问题后展开调查。最终张某被认定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鉴于其行为持续时间长、获利金额大且涉及利用职务便利招揽业务,最终受到撤职处分并追缴违法所得。这个案例清晰展现了公务员当法人的后果:不仅职务难保,还可能面临纪律审查和经济追缴。

从法律依据来看,《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处分的梯度:轻微可免罚;较重则降级撤职;严重的一律开除。同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强调违规兼职或取酬的视情节予以警告至开除的处分。需注意的是,"情节严重"的认定往往考虑这些因素: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造成不良影响、涉及金额大小等。

笔者认为公务员当法人的后果之所以严厉根本在于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利益。若允许公务员经商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实践中甚至出现过公务员让亲属代持股份但实际操控经营的情况这种隐身操作同样属于违纪行为不可忽视其潜在风险。

实务建议:1.在职公务员应彻底回避任何经营性活动包括挂名法人隐形股东等行为;2.若已参与经营活动的建议主动向单位说明并尽快退出;3.单位人事部门需加强常态化核查特别关注干部及其亲属的商业注册信息以防范潜在违规。

思考问题:如果公务员通过股权代持方式实际控制企业但不担任法人是否仍构成违纪该如何取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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