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纠纷中的发票开具实务指南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票问题往往成为双方矛盾的爆发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收款方应在收款时开具发票,这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笔者注意到,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欠款法院判决后需要开发票但开不了的情况,这给债权人造成额外的税收损失。
典型案例显示:2023年杭州某装饰公司追讨工程款案中,虽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但因对方公司故意拖延开票导致多缴税款12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税款损失的诉求。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工程欠款法院判决后需要开发票但开不了时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
针对此类困境,建议采取三步走策略:1.收集相关付款凭证和判决书向税务局投诉;2.通过另案诉讼主张税款损失赔偿;3.在执行阶段申请将开具发票纳入执行范围。需特别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法院对发票开具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
值得思考的是:当债务人已注销或失联时,即便持有胜诉判决也难以实现开票目的,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税收合规与实际操作可行性?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