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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承揽关系中的法律难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及责任界定
发布时间:2025/04/17 作者:国樽律所

在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以下,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选任过错与赔偿责任

在某建筑项目中,建筑公司于某将没有建筑资质的何某选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何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针对这一情况,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由于定作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于某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在另一个案例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在张某的案例中,张某的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定的,与B商场之间只是借聘关系,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与B商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张某劳动合同的签定、变更、解除、续定、终止等手续,都应由A公司与其办理,而B商场在此案例中主体不合法。

案例四: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承担承揽人自身损害责任,除非有过错,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雇员在执行任务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雇员有过错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实操

在法律实务中,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至关重要,以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区别一:责任归责原则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

区别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合同标的;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

区别三:人身依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雇主有权随时干涉雇员工作;而在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

承揽关系中工人受伤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下,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案例一: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张某的案例中,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与B商场之间只是借聘关系,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二:朱某的雇佣关系

在朱某的案例中,朱某与A公司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狭义上的劳务关系,而是广义的劳务关系中的“雇佣关系”,因为朱某不是公司的一员,但他在劳动中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

承揽人无资质受伤谁承担责任

在承揽人无资质的情况下,受伤事故的责任可能由多方面承担,如果承揽人无相应资质而受伤,责任可能由承揽人自身、定作人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相关方承担。

承揽人受伤赔偿比例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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