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抵押担保和人保谁优先

在处理混合担保时,抵押担保和人保谁优先的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如果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并存的情况,债权人应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若无明确约定且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如抵押),则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体现了法律对物保的优先支持态度,确保资源高效利用。

实务中,这一规则的应用非常关键。例如,假设某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设备升级,公司以其名下的一栋办公楼提供抵押担保(物保),同时由公司股东李某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若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还款,银行作为债权人需注意:由于是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抵押担保,银行应当先就办公楼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比如拍卖所得仅150万元),银行才能请求李某承担剩余的50万元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抵押担保和人保谁优先的答案很明确:物保优先于人的保证。

笔者认为,《民法典》的这一安排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债权人随意选择追索对象导致混乱和不公平。

笔者认为,《民法典》的这一安排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债权人随意选择追索对象导致混乱和不公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第三人也提供了物的担保(如关联企业提供设备质押),债权人则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或人的保证实现债权,这赋予了债权人更大的灵活性。但无论如何处理抵押担保和人保谁优先的问题,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弥补损失。

实务建议:对于债权人来说在签订混合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和方式以避免后续争议;对于保证人而言需注意评估自身风险敞口并考虑要求反担保;对于债务人则应确保资产状况透明及时沟通以防纠纷扩大。思考问题:在当前经济波动较大的环境下如何通过优化混合担保结构来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