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年38号文的最新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需注意的是,无论这些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是否最终用于指定产品生产,其进项税额抵扣均须遵循《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这一调整实际上是对传统凭票抵扣方式的优化,旨在堵塞税收漏洞的同时简化企业操作。笔者认为,此举虽增加初期适应成本,但长期有助于提升税收管理精度。
从法律依据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当期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第五条则定义了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这些条款构建了增值税计算基础,而农产品抵扣成本法的引入正是对该框架的行业细化。实务中通常认为,这种核定方法能更真实反映企业生产成本与税收负担的关联。
政策变动对企业影响显著。例如某省植物油企业“金穗公司”,2023年7月购入200吨大豆作为原料,但因市场变化将部分大豆转售第三方。根据新规,即使未全部用于植物油生产,其进项税额仍需按农产品抵扣成本法核定扣除,而非传统票据抵扣。这要求企业重构财务核算流程,避免因抵扣不当引发税务风险。笔者建议企业重点关注采购与生产的匹配记录,以确保合规性。
针对农产品抵扣成本法的实务建议:首先应深入学习试点办法条款并组织内部培训;其次需完善采购至生产的全链条台账管理确保数据可追溯;最后可引入专业税务团队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优化抵扣方案。
思考问题:在核定扣除背景下企业如何通过成本控制既降低税负又保持生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