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公司破产股东钱退不退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最关心的往往是公司破产股东钱退不退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财产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随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人,而股东的股权投资回报通常排在末位。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债务,股东的钱退不退完全取决于剩余资产的多少。

实务中有一个典型案例:2021年某电商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申请破产,其资产仅能偿付40%的普通债务。控股股东王女士曾试图以“借款”名义索回300万元前期投入,但经法院审查,资金流转记录和公司章程均明确该笔为股权出资,最终被驳回请求。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试图通过名义转换来规避风险的操作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公司破产股东钱退不退的关键仍在于资金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股东需特别注意区分投资形式。如果是典型的股权投资,那么公司破产时钱退不退的可能性极低;若是以股东借款等债权形式投入,则可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虚假债权申报一旦被发现,不仅无法拿回资金,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实务建议包括: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每笔资金的属性;妥善保管银行转账记录、出资证明等原始凭证;定期关注公司的财务健康度,在危机初期就考虑止损方案。最后留一个思考问题:当公司出现持续亏损时,通过减资程序退出是否比被动等待破产清算更具操作性?

总之,解决公司破产股东钱退不退的问题需综合考量偿付能力与法律事实。建议企业家从一开始就做好资金性质的清晰规划,避免事后陷入被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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