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股东会决议时,法人股东盖章还是签字的问题常常引发实务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涉及重大事项如资产处置或对外担保时,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但具体签署形式可由公司内部章程自行规定。通常认为,法人单位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择其一即可满足法律要求。不过笔者建议,为了提升文件的可信度和避免潜在纠纷,最好在股东会决议上同时采用法人股东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方式。
举一个虚构案例:C实业集团召开股东会讨论一项股权转让事宜,其中法人股东D资本公司委派代表参与投票。依据C集团的章程条款,此类决议需获得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支持。D公司仅在决议文件上加盖了公司印章,未附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续诉讼中法院裁定该决议有效,指出法人股东盖章已充分表达了其真实意愿。
需注意: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双签”要求(即必须同时盖章和签字),那么仅靠法人股东盖章可能被视为无效;若无特殊规定,则单位盖章或签字择一即可操作。笔者建议企业在起草章程时细化签署规则,以预防实务中的不确定性。
实务中额外提示:定期审查印章管理流程,确保安全性;对于高风险的决议事项,优先采用双重确认方式;保持与法律顾问的沟通以应对突发情况。
思考一下:假如法人股东的印章被他人盗用或伪造用于决议签署,企业该如何举证和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