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商标不同类目的可以重名吗

商标注册时企业主常关心: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否使用相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区分来源的标志都可申请,但第九条强调需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通常认为,在不类似类别上注册相同商标是可行的,前提是无混淆风险。例如,服装品牌“清风”在25类(服装)注册后,一家家居公司于20类(家具)申请“清风”商标,因类别差异明显且无关联性,后者成功获准。这显示商标不同类目的可以重名吗在实际中是可能的。

但当在先商标知名度极高时,规则可能变化。笔者曾代理一案例:饮料品牌“活力源”在32类(啤酒饮料)已驰名,后某公司试图于5类(药品)注册相同商标。尽管类别不近似,但因“活力源”的广泛声誉,法院认为这可能弱化品牌独特性,最终拒绝注册。这体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原则,《商标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实务中需注意:即使在不同类别使用相同标志也可能侵权如果存在恶意或混淆可能性。笔者认为企业应优先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评估潜在冲突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考虑注册防御性商标以覆盖相关类别强化保护。

思考问题:如果您的品牌计划扩展到新行业如何通过检索和策略确保在不同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不会与现有知名品牌冲突同时利用好不同类目可重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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