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高利贷的认定

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信用形式自古有之,通常指出借人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提供借款,同时收取远超合理市场水平的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80条,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要求借贷利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若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款;如果利息条款模糊且无法通过协商补充,法院通常会参考当地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进行裁定。尤其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未书面约定利息,一般按无息处理。

实务中高利贷的认定常需结合具体案情。例如2023年华东某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借款人小李向出借人刘某借款15万元,合同仅写“按双方口头约定付息”,未明确具体利率。后刘某主张月息为6%,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官依据《民法典》第6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同期LPR利率(约3.85%),最终认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这实际上构成了对高利贷行为的司法否定。笔者认为,此类裁判体现了法院对隐性高利贷的警惕态度,通过实际年化率(APR)计算方式全面评估资金成本,避免出借人通过手续费、复利等形式规避监管。笔者认为,此类裁判体现了法院对隐性高利贷的警惕态度,通过实际年化率(APR)计算方式全面评估资金成本,避免出借人通过手续费、复利等形式规避监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高利贷认定并非简单看名义利率,往往需核查综合资金成本。实践中常见出借人通过“砍头息”、“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实际利率,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建议借贷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并对各项费用进行逐项列明;借款人应注意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最后提醒:在当前小微融资需求旺盛的背景下,如何既保障民间借贷的市场活力,又有效防控高利贷风险?这需要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持续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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