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诈骗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通常认为,民间借贷多基于熟人间的信任关系,借款人需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若出现逾期,出借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债务。而诈骗则涉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自始缺乏归还意愿,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实务中需注意区分二者界限。例如2023年杭州法院审理的王某案中,王某以合作开厂为名向多年好友刘某借款80万元,但实际将资金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并伪造投资协议。法院审查发现王某借款时已负债累累且无稳定收入,结合其隐匿资产的行为,最终认定构成诈骗罪。相比之下,若借款人因市场波动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但持续沟通还款方案,则更倾向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主要参照《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徒刑,特别巨大的可判十年以上至无期。该条款着重惩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与民间借贷的民事违约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综合考量三个要素:一是借款时承诺的真实性(如项目真实性),二是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是否按约定用途),三是后续还款意愿的持续性(是否失联或逃避)。建议出借人在大额资金往来时务必采用银行转账并签订书面协议,当发现对方提供虚假担保或伪造证照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实务建议:1.建立完善的借款档案管理制度;2.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进;3.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思考问题:当借款人初期按时付息但后期突然失联且转移资产时,如何通过资金流向证据证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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