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尤其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机制。其中,股东知情权作为核心内容之一,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关键资料。需注意的是,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公开,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实务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常引发争议。例如,在某虚构案例中,股东李某因质疑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自身利益而要求查账;公司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目的在于维护股权价值,不属于不正当目的,最终判决支持其查阅请求。
笔者认为,这一法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公司如有合理依据(如可能泄露核心技术或损害竞争地位),可在15日内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但实践中,“合理依据”的举证责任通常由公司承担,这显著降低了中小股东的维权成本。
实务建议:中小股东行使查阅权时需注意三点:第一,务必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清晰说明目的;第二,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和公司回复证据;第三,若遭不合理拒绝应及时咨询律师启动诉讼程序。思考问题:当公司以“可能损害利益”为由拒绝查账时,股东如何通过前期准备(如细化查询范围、关联持股比例)高效证明目的的正当性?
总体而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通过完善程序与救济机制强化了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律措施。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提升了公司透明度,更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可操作的维权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