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企业经营中,公对公转款可以不开发票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涉及税务合规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第二十条则明确,付款方在支付款项时应当主动索取发票。换句话说,无论是收款还是付款环节,发票都是法定凭证。
举个例子:某科技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软件服务费50万元,通过银行进行了公对公转账。如果未索取发票,这笔支出可能无法作为成本抵扣,导致企业多缴税款。实践中,许多企业误以为银行转账记录足够证明交易,但根据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有权拒收此类凭证。
笔者认为:公对公转款可以不开发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开票不仅违反法规,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如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偷漏税。尤其在金税四期系统下,交易数据透明化,企业更需谨慎。
实务建议:每次公对公转账后,务必及时索要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建立内部审核流程,确保发票内容与交易一致;定期培训财务人员强化合规意识。
思考问题:如果收款方以“小额交易”或“长期合作”为由拒绝开票,企业该如何平衡关系与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