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东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是当前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根据《公司法》第57条关于一人公司的定义,结合最高院相关判例,笔者认为需要重点把握以下法律要点:
首先,夫妻共同持股并不自动构成一人公司。2022年北京某科技公司案例显示,法院认为夫妻各持50%股份且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下,不宜简单认定为人格混同。但需注意,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行使股东权利",则可能被推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其次,《公司法》第63条规定的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可能延伸适用。在(2020)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中,法官明确指出:当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时,债权人可主张参照一人公司规定追究连带责任。这种裁判思路值得特别关注。
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在工商登记时明确记载各自持股比例;2.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完整会计制度;3.定期召开形式完备的股东会会议并留存记录;4.避免将公司资金用于家庭消费支出。
笔者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部分法院开始采用"股权来源追溯法"来判断夫妻股东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即考察注册资金的原始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则倾向于认定具有一人公司特征。
思考题: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但在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设立公司,此时是否还涉及一人公司的认定问题?这需要综合考量《民法典》婚姻编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
最后提醒创业者:单纯通过变更股权比例(如调整为51%与49%)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关键是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清晰的财务管理制度,这才是防范将夫妻股东认定为一人公司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