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在法律层面具有明确依据,但向外部第三方转让时需特别注意程序合规性。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内部股权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而对外转让则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当某位股东拒绝配合签字时,公司能不能转让股权?笔者认为,法律已通过“默示同意”机制解决了这一困境——只要满足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即使个别股东不签字,也不影响转让的合法性。
以虚构案例为例:乙公司共有三位股东,其中两位同意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人王某,但第三位股东张某既未明确同意也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尽管张某未签字,公司能不能转让股权?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逾期未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时无需强制获取张某的签字确认。但需注意: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书面通知程序并保留送达证据,否则可能引发程序瑕疵争议。
此外,优先购买权的实操细节值得关注。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若多名股东同时主张权利,通常建议协商确定购买比例或按出资比例分配。需要强调的是:公司章程若对股权转让设有特别规定(如提高同意门槛),应优先适用章程条款。例如某些公司章程要求超半数表决通过甚至全体一致同意,此时即便符合《公司法》最低标准,仍须遵守章程约定。
实务建议:企业应在设立初期通过章程细化股权转让规则;对外转让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并保留签收凭证;遇到反对意见时及时触发“强制购买-视为同意”的双轨程序。
思考问题:若公司章程规定“对外转让需全体股东一致签字同意”,但某股东长期失联拒不配合——此时公司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完成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