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有没有股东会决议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许多人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存在误解,特别是涉及内部决策机制时。根据《民法典》及《个体工商户条例》,这类主体属于自然人经营的范畴,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内部结构相对简单——没有董事会、股东会等公司治理架构,自然也不需要形成股东会决议。需注意,这与《公司法》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完全不同。

举一个实务中的例子:2022年,某地个体工商户“优鲜果蔬店”的经营者李某在申请商业贷款时,银行误要求其提交股东会决议以证明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实际上,由于个体工商户根本不存在股东会决议这一文件形式,李某最终通过提供个人签署的经营声明书解决了问题。笔者认为,这类错误常见于金融机构或合作方对市场主体类型辨识不足的情况。

从法律依据角度分析,《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内部治理结构,要求重大事项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等程序。但个体工商户仅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注册成立,其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决策由经营者单独作出即可生效。因此,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股东会决议不仅无法律依据,还可能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实务建议:个体户在日常业务中若遇到对方要求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应主动解释自身法律属性并出具经营者亲自签署的情况说明函;合作方则需提前审核营业执照上的主体类型标注,避免错误适用公司治理规则。最后提醒:任何时候都不应期待个体工商户能提供股东会决议文件。

思考问题:在您经历的合同审核或融资项目中是否曾发现因误判主体类型而错误要求股东会决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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