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各方应当返还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实务中需注意,无论过错在谁,只要财产的取得缺乏合法依据,就必须启动返还程序。具体到借款场景,若款项尚未支付,则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资金已实际转移,借款人必须退还相应本金。这里尤其要关注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资金返还的特殊性——例如从金融机构低息套取资金再高利放贷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民事合同无效,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虚拟案例:王某以实业投资为名从银行获得年利率4.5%的贷款150万元,随后以年利率28%转借给陈某用于期货投机。后因陈某亏损无法偿还,王某起诉追讨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高利转贷,违反金融监管秩序,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借贷合同无效并裁定王某需退还陈某已支付的高息部分,同时陈某应返还150万元本金。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资金返还需要同步处理民事与刑事责任边界。
从法律衔接角度,《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的是无效行为的财产返还原则,而《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针对的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犯罪。二者适用时需注意:民事层面侧重于恢复原状和损失补偿,刑事层面则重在惩戒金融秩序破坏行为。因此在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资金返还争议中,借款人通常需归还本金,但法院可能不支持贷款人收取的高额利息;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贷款人还可能面临罚金或刑事责任风险。
实务建议:第一、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高利转贷活动;第二、如已涉及相关纠纷应尽快聘请律师分析法律责任;第三、出借资金时需严格审核用途与利率合法性。思考问题: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既满足合理信贷需求又有效遏制高利转贷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