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尤其在认缴制下,部分股东虽在章程中承诺出资额,却迟迟未将资金注入公司。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甚至影响正常经营。更重要的是,已实缴的股东可能因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机制而被要求共同承担补缴义务,这无疑增加了其他投资者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股东若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或其余股东有权依法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例如,在某案例中,B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某认缴300万元注册资本,但超过章程规定的期限后仍未实缴,造成公司项目停滞;已实缴的股东刘某通过法院诉讼,成功追索张某的出资款项及相应利息。这一法条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的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笔者认为,尽管法条清晰,实际操作中却常面临执行难、周期长等挑战。中小股东由于资源有限,往往难以承担高额的维权成本。因此,建议公司在设立初期就在章程中细化违约责任条款——比如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比例——并定期审查股东的实缴进度,以防范潜在纠纷。

实务中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起人协议应明确出资时间表和违约后果;第二,可采纳分期实缴安排来减轻一次性出资压力;第三,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及时督促未实缴方补足出资。最后留一个思考问题:当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时,那些未实缴的出资是否可直接被视为公司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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