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有限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公司法》第63条规定的情形。该条款明确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对于非一人公司,债权人需要举证股东存在滥用权利行为。
去年上海某案例就很典型:一家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广告公司破产,审计发现三位股东长期将公司账户当作私人钱包使用。法院最终判决三人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合计8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例清楚表明,股份制有限公司破产股东需要连带责任吗的判定标准在于财产是否混同。
实务中常见这些危险信号:1.股东频繁从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未还的;2.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消费的;3.故意做空资产逃避债务的。比如深圳某贸易公司破产前,控股股东将价值500万元的库存以100万元"清仓",后被债权人成功追偿差价。
笔者特别提醒:现在很多创业者误以为认缴制下不用实缴就无需负责。实际上,若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仍未实缴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缴范围内担责。建议做好两点:一是合理设置注册资本金额;二是建立规范的财务隔离制度。
值得探讨的是:当小股东能证明自己从未参与经营且无过错时,能否免除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在股份制有限公司破产股东需要连带责任吗的司法实践中仍存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对待,否则可能违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