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分男方的安置房吗?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安置房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属认定。
笔者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婚前老宅拆迁,离婚时其妻主张分割婚后取得的90㎡安置房。法院调查发现三个关键事实:1.拆迁协议签订于婚前;2.产权证虽在婚内办理但注明"返还原宅基地权利人";3.夫妻共同出资了8万元装修费。最终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但需补偿妻子4万元装修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形:1.当安置面积计算包含配偶户籍人口时(比如上海某案中因女方户口多分配20㎡);2.使用婚内收入补交差价款的情形;3.安置房被变更为商品房性质的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财产分割比例。
关于离婚可以分男方的安置房吗这个核心问题,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区分"资格取得时间"和"物权形成时间",前者往往更重要;其次要重点收集拆迁政策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据;最后要注意某些地区对农村安置房的特殊规定。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男方通过延迟签收安置房来规避财产分割,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实践中已有法院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先例。
遇到离婚可以分男方的安置房吗这类纠纷时,建议提前做好三件事:1.到拆迁办调取原始档案;2.对房屋现状进行公证取证;3.咨询熟悉当地拆迁政策的律师。每个案件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来分析,不能简单套用其他案例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