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监事和股东的区别

监事和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两大主体,其权责边界往往在实践中引发争议。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有权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这与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决策权形成鲜明对比。

某食品加工企业曾发生典型案例:控股股东李某要求财务总监违规拆借资金给关联方,职工监事刘某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启动专项审计,最终阻止了这起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这个案例清晰展现了监事与股东的制衡关系——即便小股东权益受损时,监事会仍可发挥"公司看门人"作用。

笔者处理过的咨询案例显示常见误区包括:1.认为持股比例决定监督权限(实则监事职权法定);2.混淆股东知情权与监事检查权的行使方式;3.忽视职工监事的特殊监督价值。尤其需注意,当股东同时担任监事时极易产生角色冲突。

实操建议:1.建立监事会季度质询制度;2.对关联交易设置双重审批机制;3.保留完整的监督工作底稿。值得思考的是:当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这是强化还是弱化了监督职能?

从司法实践看,《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监事会组成的强制性规定(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正是为了防止股东完全控制监督机构。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意识到:健全的监事会制度不仅能防范法律风险,更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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