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伙期限届满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的解散事由实际发生;3.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主动解散企业;4.合伙人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并持续超过三十天;5.企业设立的核心目的已实现或确认无法达成;6.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7.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解散原因。

例如,某咨询合伙企业原经营期限为3年,到期后部分合伙人因市场变化希望退出,经全体投票决定终止运营,这属于典型的合伙企业解散情形。笔者在此提醒,实务中常见因外部因素(如行业政策突变)导致企业目的无法实现而引发争议,建议在协议中提前细化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

需注意的是,一旦触发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并妥善处理债务问题,否则可能面临个人连带责任风险。实务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目的无法实现”的具体判断标准和解决机制。思考:如果部分合伙人认为企业目的仍可达成而其他合伙人坚持解散,应如何通过协议设计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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