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说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这可是保险纠纷里的重头戏!法律可不是闹着玩的,《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咱们用大白话捋一捋。

先看个活生生的例子:2022年北京朝阳法院判的案子特别典型。刘女士买医疗险时"忘记"说自己有糖尿病史,后来做胆囊手术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她三年前的体检报告后,直接行使了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官判决支持保险公司,为啥?因为糖尿病会影响整个风险评估!

笔者发现很多人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有误解。比如去年苏州的案例:投保家庭财产险后把住宅改成烘焙工作室,天天开着大功率烤箱。这种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简直天经地义——您这相当于把普通轿车当赛车开啊!

还有个冷知识:即使保费已经交了多年,只要在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现违规,保险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但要注意时效性!上海有个案子就是保险公司拖到第25个月才发解约通知,结果被判解约无效。

避坑指南:1.健康告知宁可多说别少说;2.职业变更、房屋用途改动要报备;3.收到保险公司的询问函必须如实回复。

灵魂拷问:如果投保时业务员说"小毛病不用填",出事后保险公司还能主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最后划重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是尚方宝剑,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硬条件——存在法定事由、在除斥期间内、未丧失抗辩权。实务中法院对这条适用可严格着呢!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