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股东要求审计不配合会怎样

股东之间因出资义务、管理权分配或清算责任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的权利争议。例如,若某股东未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或被排除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受损方通常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的是,此类争议不仅涉及《公司法》的一般规则,更与股东之间的诚信义务紧密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但这些财产必须可依法转让且经合法评估作价。实务中常出现因评估程序缺失或估价不公导致的纠纷。例如虚构案例:股东C以自有商标权出资但未经专业机构评估,另一股东D质疑其作价过高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C须补足与实际价值不符的差额部分。

笔者观点:实践中许多股东间诉讼源于信息不透明或控制权争夺。比如当小股东提出审计要求但遭到大股东不配合时(此处关键词首次出现),公司治理可能陷入停滞。笔者认为司法应侧重于提供有效救济与利益平衡,而非仅作是非判断。此外若控股方拒绝提供账簿导致审计受阻(此处关键词再次出现),小股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实务建议:1.确保非货币出资经合规评估并保留完整书面记录;2.面对管理权排斥应及时通过书面沟通主张权利;3.若其他股东拒不配合审计程序(此处关键词第三次出现),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防数据灭失。思考问题:当大股东长期拒绝审计请求且小股东难以获取关键财务信息时(此处关键词第四次出现),是否存在比诉讼更快速、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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