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是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个"自始无效"原则在2020年广州某智能家居专利案中得到充分体现——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因为涉案专利在二审期间被宣告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三个关键时间节点:1.专利授权公告日;2.无效宣告请求日;3.无效决定生效日。笔者在处理苏州某机械制造企业案件时发现,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无效,这种错误认知可能导致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实务建议: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双线作战——既要准备侵权抗辩,也要同步启动专利稳定性分析。参考成都某医药企业的成功案例,他们在应诉同时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最终使对方核心专利被认定自始无效。思考问题:如果某项专利在侵权诉讼期间被部分无效,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
必须纠正"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无效"这种常见误解。法律明确规定其效力溯及至专利申请日,这点在2022年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再次得到确认。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就因未能及时主张该原则而多支付了本可避免的赔偿金。
特别提醒,《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对无效决定的追溯力作了例外规定——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原则上不回转。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与民法典相关条款协调适用。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的基本原则仍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的基本原则仍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