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试用期期间上保险的问题,很多企业都存在误解。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19条和《社会保险法》第58条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未给15名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理由是"三个月试用期通过后才算正式员工"。最终不仅被责令补缴社保费用38万元,还被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这个案例充分证明职工试用期期间上保险是强制性规定。
实务中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1.社保登记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2.缴费基数应当如实申报;3.企业和员工私下达成的不参保协议无效。笔者发现不少中小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这是非常危险的。
特别要强调的是,职工试用期期间上保险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按月发放工资、接受考勤管理等),企业就必须履行参保义务。笔者认为,将试用期员工视为"临时工"不缴社保的做法已经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实操建议:1.建议在offer中明确社保缴纳事项;2.建立新员工参保提醒机制;3.保存好所有参保凭证。延伸思考:如果员工在离职时才发现试用期未缴社保,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最后提醒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以对于职工试用期期间上保险这个问题,任何拖延或规避都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