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私刻公章签合同,公司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出现时,法院通常会重点考察两个要素:一是该员工是否具有职务代理的外观,二是合同相对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这种情形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使公司不得不为员工的越权行为买单。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这种情形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使公司不得不为员工的越权行为买单。
去年某建材公司就遭遇了典型案例:销售主管李某伪造公章与开发商签订500万元的供货协议。法院判决公司需履行合同,主要基于以下事实支撑:1.李某的职务本身包含对外签约权限;2.合同中约定的建材品类与公司主营业务完全一致;3.开发商提供了此前三份盖有真实公章的往来函件作为比对。这个"员工私刻公章签合同"的案例生动展现了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
但笔者要特别提醒,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可能免除责任:1.合同相对方明知公章存在明显瑕疵(如印章编号缺失);2.交易内容涉及违法犯罪事项;3.签约员工是刚入职的基层人员。比如财务实习生用假章签订融资协议的情况,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认定其效力。
从风险防控角度,建议企业采取这些措施:1.使用防伪编码印章并定期更新备案;2.建立电子用印审批系统;3.对重要合作伙伴公示授权人员名单。笔者认为尤其要警惕业务旺季时的用印混乱问题。
留个思考题:如果分公司经理私刻总公司公章借款,出借方能否同时追究两级公司的责任?这个问题涉及到"员工私刻公章签合同"情形下的法人人格混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