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内部出现矛盾时,股东起诉股东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根据《公司法》第20条,股东需合法行权,禁止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常见争议类型包括: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转移资产、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被无故剥夺、公司决策程序存在明显不公等。
比如曾有一个真实案例(基于虚构细节):某医疗企业持股12%的股东李某,发现控股股东赵某多次将公司客户资源导流至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造成年度利润下滑40%。李某以股东权利受损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赵某构成滥用控制权,判决其向公司返还不当获利180万元。这一例子清晰表明,在股东起诉股东的纠纷中,核心是证明对方是否存在权利滥用和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据收集。小股东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因此需注意在日常中积累证据材料——如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往来邮件等。另外还要关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这一点在提起股东诉讼时尤为关键。
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置股权争议解决条款和违规责任;2.定期行使股东知情权,特别是查阅财务账簿和决议文件;3.对重大经营决策保留书面反对意见或要求记录在案。最后请大家思考: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既保障控股股东的正当经营自主权,又能有效维护小股东的监督与救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