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时,"先过户房产还是先离婚"这个操作顺序问题常常让当事人陷入两难。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笔者更倾向于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产权变更,这样能有效规避后续执行风险。
《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但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虚构案例):2022年上海徐汇区一对夫妻离婚后,因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导致持产权证一方擅自抵押房屋贷款,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先过户再离婚的重要性。
需特别注意三点:1.若选择先过户房产再离婚,必须同步签订书面财产约定;2.涉及学区房等特殊性质的房产,提前过户可能影响子女就学资格;3.部分地区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交易有限购政策限制。笔者认为,在无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先过户后离婚"的模式更能保障协议的有效履行。
实务操作建议:1.提前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婚内过户的具体要求;2.若必须采用"先离婚再过户"方式,建议在诉讼中直接申请法院协助执行过户;3.对于尚有按揭的房屋,可考虑通过公证方式锁定还款义务。
值得思考的问题:当遇到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在婚内完成过户时,"先离婚再过户"方案中如何设计违约条款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守约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