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

当遇到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个规则在实务中常引发争议,比如最近代理的李女士遗产纠纷案:她先后订立过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三份遗嘱对存款分配方案完全不同。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的规定,采信了时间最近的录音遗嘱。

需要特别注意三个实务要点:1. 现行法律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这是与旧法的重大区别;2. "最后"仅指时间顺序,与遗嘱形式无关;3. 所有合法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笔者曾遇到当事人因不了解新规,误将五年前的公证遗嘱作为最终依据,导致百万资产分配错误。

从实务角度建议:1. 每次新立遗嘱时应当明确表述"撤销此前所有遗嘱";2. 建议在每份遗嘱首部注明精确到分钟的时间戳;3. 对于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医嘱,除两名见证人外最好同步录音录像。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两份矛盾医嘱的签署时间仅间隔半小时,但见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该如何认定?这往往需要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关于民法典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的问题,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最终意愿。但笔者认为要特别注意:频繁变更医嘱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特别是涉及不动产分配时更应保持谨慎态度。

最后提醒读者关注一个特殊情形:当医嘱人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财产分别订立医嘱(如2019年处理房产、2020年处理股权),这些部分内容不存在冲突时,则各份医嘱可以并存执行。这也是民法典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原则的重要补充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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