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孩子不想给女方这类纠纷时,法院的裁判思路其实很有讲究。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核心原则就两条:1.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2.尊重8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但实务中情况往往更复杂。
去年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7岁女儿在庭前调查时反复说"想和爸爸住",但法官发现母亲才是主要照顾者。最终判决考虑了三方面:1.母亲有灵活工作时间;2.孩子有先天疾病需要女性照料;3.父亲长期出差的工作性质。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孩子意愿只是参考因素之一。
特别提醒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了几种可变更抚养权的情形:1.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2.存在虐待行为;3.八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要求变更。笔者接触过的一个案件中,男方就是凭孩子10岁时写的亲笔信成功变更了抚养权。
对于发愁离婚孩子不想给女方的当事人,建议重点准备三类证据:1.日常生活照料凭证(如家长群聊天记录);2.教育医疗参与证明(如疫苗本签字);3.亲子关系佐证(照片视频等)。切记不要教唆孩子作伪证,某地就有因此被罚款5万元的教训。
值得深思的是:当孩子因父母离异产生焦虑抗拒母亲时,法律程序该如何兼顾心理干预需求?这个问题在青春期子女抚养权案件中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