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单位的福利分房如何分割,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所有,但福利分房因涉及单位政策特殊性,需要具体分析权属来源。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张某系国企员工,2015年婚前获得单位福利分房资格并缴纳首付款30%,2018年结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剩余贷款。2021年离婚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决房屋60%归张某所有。这个案例说明,单位的福利分房分割不能简单适用婚后财产均分原则。
处理此类纠纷需注意三个关键要素:1. 购房指标的取得时间;2. 购房资金的来源构成;3. 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特别提醒的是,很多单位的福利分房都附带有服务年限等限制条件,这些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分割比例。
关于单位的福利分房处置,笔者认为常见错误包括:一是忽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房产流转的限制;二是未区分购房资格与房屋产权的法律属性。比如在某高校教师离婚案中,因未考虑单位"服务满10年方可转让"的规定,导致执行阶段出现障碍。
实务操作建议:1. 提前调取单位的分房政策文件;2. 对婚前婚后资金投入进行专项审计;3. 优先考虑货币补偿方案。值得思考的是:当单位的福利分房涉及特殊政策(如人才引进住房)时,如何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地对单位的福利分房处理存在差异。例如上海法院通常会将市场评估价扣除已享受的福利待遇后作为分割基数,而深圳则更注重保护实际居住方的权益。例如上海法院通常会将市场评估价扣除已享受的福利待遇后作为分割基数,而深圳则更注重保护实际居住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