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子女赡养义务问题在再婚家庭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产生赡养义务,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王先生与带着10岁女儿的刘女士再婚,共同生活8年期间支付女儿全部教育费用并办理医保手续。这种情形下,法院普遍会认定构成抚养关系,女儿成年后需承担赡养责任。
实务中需注意三个关键点:1. 民法典第1067条强调的"抚养教育"必须是实质性的,比如最近处理的案件中,继母虽同住但从未参与孩子家长会或医疗签字,法院最终未支持其赡养请求;2. 共同生活时间建议超过5年才能达到"稳定性"要求;3. 经济资助要有连续性证据,像每月固定转账记录就比偶然的礼物馈赠更有证明力。
关于继子女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存在模糊地带。比如去年某案中,继父仅提供住房却未支付任何教育费用,不同法院对此就有截然相反的判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1. 再婚前做好财产公证和抚养约定;2. 保存校服购买发票、疫苗本等生活痕迹证据;3. 对于已成年的继子女,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排除赡养预期。
值得探讨的是:当继父母因经济困难中断抚养时(如案例中的张先生中途失业停止支付学费),是否影响整个抚养关系的认定?这需要结合中断时长、后续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毕竟民法典设立继子女赡养义务的本意是保障权利义务对等,而非单方面加重任何一方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