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幼儿监护人是谁

当涉及幼儿监护人是谁这一核心问题时,民法典第27条至第32条构建了完整的认定体系。实务中,约85%的监护纠纷发生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后,此时需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替补顺位。

去年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值得参考:5岁女童小雨父母因贩毒入狱后,祖父母与舅舅就监护权发生争议。法院最终采纳社区调查报告,认为祖父母的退休状态更有利于稳定照料,这印证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判断幼儿监护人是谁时的关键作用。

笔者发现实务中存在三个常见误区:1. 误以为经济条件优越者自动取得监护资格;2. 忽视8周岁以上儿童的意愿表达;3. 将临时照料人等同于法定监护人。这些都需要在确定幼儿监护人是谁时特别注意。

给相关方的建议清单:1. 亲属会议协商时应制作书面纪要;2. 申请指定监护需提交被监护人成长环境评估;3. 民政部门应每季度回访特殊家庭。值得思考的是:当祖辈与外祖辈同属第二顺位时,如何平衡"情感依赖"与"照护能力"这两个要素?

必须强调的是,即便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幼儿监护人是谁,其他近亲属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主张探视权。笔者认为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可采用视频探视等灵活方式维系亲情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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