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结婚后分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分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面临拆迁安置的夫妻。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所有,但安置房的特殊性在于其往往与婚前财产存在关联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断结婚后分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会重点考察三个要素:1.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2. 房屋实际交付时间;3. 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例如2022年成都某案例中,李女士婚后获得的安置房虽基于娘家的老宅拆迁,但因补偿标准中包含了其作为新增人口的30平米优惠面积,最终被全额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特别提醒注意一种特殊情形:当安置房完全按照原房屋面积等比例置换(即"拆一还一"),且不因婚姻关系带来额外面积时,这部分房产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上海某法院2021年就曾判决此类案件中70%的安置房面积归原产权人所有。

实务操作建议:1. 对于结婚后分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建议提前收集建房成本分摊凭证;2. 若涉及婚前房产的拆迁置换,务必在选房阶段就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权属比例;3. 注意保留拆迁时的户口登记材料,这对证明"人口因素"是否影响分房至关重要。

延伸思考: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支付了安置房的装修费用,这部分增值该如何分割?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结婚后分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并非绝对统一。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就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对特定条款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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