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有抚养权能不能把孩子送人

关于抚养权与送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很多当事人存在误解。有抚养权能不能把孩子送人这个问题,本质上涉及《民法典》第1094条与第1104条的交叉适用。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误以为自己可以单独决定子女送养事宜。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王先生因前妻长期吸毒失去抚养权后,发现孩子被现抚养人李女士擅自送养。法院最终判决收养关系无效——虽然李女士享有抚养权能不能把孩子送人的问题看似成立,但未征得生父同意的送养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三个关键点:1. 抚养权解决的是日常生活照料问题;2. 亲权涉及重大事项决定权;3. 民政部门办理送养登记时会重点审查另一方知情情况。实践中曾有当事人通过虚假声明"查找不到另一方"来规避程序,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有抚养权能不能把孩子送人这个具体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步骤:首先收集对方失联的证据材料;其次通过公证送达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最后要特别注意,即便符合单方送养条件,仍需确保收养方具备法定收养资格。

值得思考的是:若父母一方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这是否当然构成"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裁判尺度,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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