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按规定或惯例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等购货凭证。如果消费者主动要求,商家不得拒绝出具,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义务。需注意的是,许多消费者容易忽视及时索取发票的重要性,导致后续维权时面临举证困难。
实务中曾有一个案例:消费者小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因促销匆忙未索要发票。两个月后电脑出现故障,要求保修时平台以“无法确认交易真实性”为由拒绝服务。尽管法律未对补开发票设定严格的发票索取期限,但拖延处理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笔者认为,虽然法条未明确限制补票时间,但从风险防范角度,建议消费者尽量在交易完成时立即索取发票。
在此提醒大家:日常消费中应养成主动索要发票的习惯,尤其是购买高价值或电子产品时。即使当时未开具,事后补开发票虽无硬性时间限制,但商家的配合度可能随发票索取期限延长而下降。建议消费者保存好支付记录、聊天截图等辅助证据,并在交易后尽快联系商家处理补票事宜。思考一下:如果商家以“超过一年”为由拒绝补开发票,消费者该如何结合电子凭证等其他证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