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借出和借入的区别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入和借出是两种基础但性质迥异的法律行为。通俗来讲,借入是指一方从他人处获取资金使用,从而成为债务人;而借出则是指一方主动提供资金给他人,由此成为债权人。这两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差异显著:作为借入方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而作为借出方则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到期还款付息的书面或口头协议。这意味着无论借贷发生在个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都必须清晰界定谁是资金的借入主体、谁是资金的借出主体,以避免后续权责混淆。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明确要求借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以下虚构案例: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赵某提出借入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2%,但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半年后王某仅承认本金、否认利息约定,导致赵某的债权主张陷入举证困境。法院最终认为,虽自然人借贷允许口头方式,但缺乏书面证据时关于利息的约定往往难以认定。笔者认为在此类场景中——无论是出于友情或是商业合作——都强烈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细节,以减少争议风险。

对于实际操作的建议:第一要明确自身属于资金借出方还是借入方;第二尽量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金额、利率、期限及违约责任;第三注意保存转账记录、通讯内容等关键证据。最后留一个思考题:在熟人借贷中,我们应如何在维护信任关系的同时防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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