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发起股东和原始股东有什么区别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发起股东和原始股东的核心区别确实体现在股份获取机制与价格形成方式上。原始股东通常指公司初创阶段参与投资的创始人、核心团队或天使投资人,其持股成本往往随公司估值攀升呈阶梯式增长——例如某医疗科技企业在种子轮阶段以每股0.5元向创始团队发行股份,到B轮融资时外部机构投资者的认购价已升至每股12元。而通过二级市场购股的普通投资者,其交易价格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通常较原始股初始价格高出数十倍。

需特别注意《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同股同权"的规定,即所有股东按持股数量行使表决权。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未对股东类型作区分对待,发起股东因深度参与公司治理架构设计,往往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隐性影响力。这种事实上的差异在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时尤为明显,例如2022年某科创板企业并购案中,早期原始股东通过特别表决权机制实际控制了重组方案的通过。

实务建议:拟成为发起股东的投资者应重点核查三方面内容:1.公司章程中的优先认购权条款;2.股权池预留机制的合法性;3.控股股东限售承诺的履约保障。同时建议在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反稀释条款与退出路径。思考问题:当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既保障原始股东的合理权益,又避免对后续投资者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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