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是实务中频繁遇到的焦点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即使主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担保责任一般不会自动解除。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获全额清偿的部分,仍有权向担保人追偿。例如,在虚构案例中,C银行为D企业一笔5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D企业破产重整后仅偿付300万元,剩余200万元债务C银行作为担保人需继续承担——这清晰回应了“破产重整后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的疑问:通常认为仍需负责。
从法律条文角度,《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虽未直接规定担保责任存续问题,但实务中普遍依据第九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精神: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受偿部分可向担保人主张。笔者认为该机制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避免担保责任被随意免除。需注意的是若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或放弃权利可能影响后续对担保人的求偿范围。
具体操作中,“破产重整后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还需结合债权申报情况综合判断。例如某案例显示E公司作为保证人,在F公司重整程序中主动代偿200万元并申报债权,成功在分配中获得部分返还——这既履行了担保义务又降低了自身损失。但若债权人已从破产程序中受偿却隐瞒事实再向担保人求偿法院通常会扣减相应金额。
实务建议方面: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全部债权并书面通知担保人;而作为保证方则应主动跟踪破产进度必要时行使代位权。最后思考:若重整计划约定免除主债务人全部债务是否意味着“破產重整後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的答案变为否定?笔者认为需视债权人是否同意该条款而定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