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

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破产界限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启动破产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论是债权人申请还是债务人主动提出,法院都必须严格审查是否达到法定破产界限,这是保障程序正当性的基础。

实务中通常从两个维度判断破产界限:首先是企业是否存在严重亏损,这需要结合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纳税记录等财务证据综合评估;其次是明确缺乏清偿能力,即无法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比如2021年华东地区某纺织企业因原材料价格暴涨导致连续亏损,同时拖欠供应商货款达3000余万元,经多次催收仍无法偿付,最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这种情形完全符合破产界限的认定标准。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认定达到破产界限。需注意的是,"不能清偿"不仅指当前无力付款,还包括可预见的持续偿付困难。笔者在处理江苏某机械公司破产案时发现,该公司虽账面有固定资产但流动性枯竭,这种"纸面富贵"现象恰恰符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动态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短期资金链紧张未必构成破产界限,但若叠加经营性亏损、多笔债务违约及资产冻结等情况,则很可能满足破产界限要求。建议企业在出现以下征兆时立即启动风险应对:1.连续两个季度现金流为负;2.超过三笔金融机构贷款发生逾期;3.主要资产已被查封。此时应优先考虑庭外重组或预重整程序,避免直接触发破产清算。

思考问题:若企业持有大量非流动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但短期偿债困难,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法院应如何认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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