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发票是甲方开还是乙方开

发票开具主体问题是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常见的税务争议点之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方作为法定义务人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实务中很多企业对这个"谁销售谁开票"的原则理解存在偏差。

近期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乙方)为物流企业(甲方)开发系统,合同总价80万元。验收后甲方财务要求乙方先开票再付款,而乙方坚持要收到首付款才开票,双方僵持3个月导致项目停滞。这个案例凸显出发票是甲方开还是乙方开的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的商业风险。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通常认为:1.商品/服务提供方必须开具发票;2.付款时间不应影响开票义务履行;3."先开票后付款"的行业惯例不能对抗税法规定。笔者特别提醒,在EPC总承包等复杂交易中,更要厘清各环节的发票开具责任。

给企业的三个实操建议:1.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票是甲方开还是乙方开的具体条款;2.对于分期交付项目,应按进度及时开具发票;3.保留完整的履约证据链备查。值得思考的是: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当涉及多方中间商时,如何确定合规的开票主体?

需要强调的是,"反向开票"仅在特定情况下被允许(如农产品收购),普通商贸交易中若约定由购买方开发票,不仅面临税务处罚风险,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某上市公司就曾因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违规操作发票是甲方开还是乙方的流程,最终被补税罚款2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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