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处理一人公司债务纠纷时,核心争议点往往聚焦于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若股东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实务中需注意,这一举证责任完全由股东承担,法院通常认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判决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在虚构案例中,股东李四经营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个人投资失败欠下外债。债权人起诉时主张公司财产与李四个人账户存在混同,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四未能提交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独立账册或清晰的资金往来记录,法院最终认定财产无法区分,判决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规则实质上是通过倒逼股东规范财务运作,来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权益。

从风险防范角度,笔者建议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严格区分公私账户流转记录并定期备份;第二,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第三,避免使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消费。这些做法不仅能降低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风险,还能在争议发生时提供关键证据支撑。最后值得思考的是:在鼓励创业的背景下,如何既保障一人公司的经营效率又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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