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股东减持新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当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时,其减持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需注意,这种限制不仅适用于立案调查或侦查阶段,还延续至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此外,如果因违反交易所规则而受到公开谴责,相关主体在3个月内也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实务中有一个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李某因涉嫌操纵市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此期间他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部分股份。但依据股东减持新规的要求,证券公司驳回了他的申请,并强调在调查结束前任何减持操作均不被允许。笔者认为,这一机制有效防止了利用内幕信息损害普通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凸显了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

除了上述情况外,股东减持新规还赋予证监会根据市场变化设定额外限制情形的权力,这增强了规则的弹性和适用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大股东及董监高定期评估自身合规状况,避免在受限期内误触红线导致违规。同时,应及早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减持策略符合当前监管框架。

思考问题:如果大股东在立案调查期间通过赠与方式转移股份给亲属,这是否构成规避股东减持新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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