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施阶段,变更工作的估价原则始终是发承包双方需要谨慎处理的核心议题。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合同价款需依法约定,招标项目还应符合招投标法定要求。实务中工程变更情形复杂,各方需注意明确计价规则,以减少履约争议。
针对已标价清单项目的变更,对于变更工作的估价原则一般优先适用合同既有单价。如某高速公路项目中因路基土质变化需增加碎石垫层厚度,承包方按原单价提出调整需求,经协商参考当期信息价重新核定了费用。若项目特征发生实质性变化,双方应及时协商新单价并签署补充协议。
当变更涉及施工措施调整时,对于变更工作的估价原则需全面考量直接费与措施费变化。笔者曾代理某医院建设项目案例:业主临时要求提升消防等级,导致防护脚手架方案全部调整。承包商除申报结构改动费用外,还提供了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措施费测算报告,最终获得合理补偿。这类情况需注意保存方案变更的书面确认记录。
遇到中标价与市场价偏差较大的变更项时,对于变更工作的估价原则往往需要突破合同单价。某地铁站房项目中钢结构中标价较成本偏低30%,后因功能调整新增钢柱安装。发包方坚持按中标价计价,但承包商举证钢材价格指数上涨25%,经造价鉴定机构评估,最终按成本加酬金方式重新组价。笔者认为在此类情形下应兼顾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
对于工程量偏差超15%的情形(依据2013版清单规范),超出部分的变更工作的估价原则要求重新确定单价。某会展中心案例中幕墙工程量增加22%,承包商主张机械效率降低要求调整台班费率。经测算发现实际降效达18%,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现场实测数据对超量部分采用了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实务操作提示:1.建议在专用条款中预先列明不同变更类型的计价规则和调价机制;2.所有变更必须做到签证及时、证据链完整(包括影像记录和会议纪要);3.对价款变动超过合同价10%的重大变更,推荐引入第三方造价咨询进行独立评估。
延伸思考:若EPC项目中标价格显著低于成本价,后续工程变更是否应当完全抛开中标单价体系而采用成本加成方式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