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操作中,《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固然重要,但更核心的是识别哪些借贷行为可能因违法而无效。根据当前司法实践,以下六类高风险情形需特别关注:
第一,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低息贷款后高利转贷给第三方。这种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信贷资金用途监管,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2022年浙江某案例中,一家建材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400万元经营贷后,以年利率28%转借给同行企业,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借贷合同,且追究了转贷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后再进行转贷的行为。比如某科技公司以内部集资名义向员工募集300万元资金,承诺年收益15%,随后却以42%的年利率转借给合作方。这种模式常涉及违规集资和非法放贷的双重风险,极易构成民间借贷违法条款的实质违反。
第三,未持有金融牌照却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案件,某自然人在两年内向不同借款人出借款项达150次,总金额超20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其属于“职业放贷人”,相关合同均因违反特许经营规定而无效。
第四,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仍提供资金支持。如出借人张某在知晓对方借款用于虚拟货币传销盘周转的情况下,仍出借80万元并约定高额利息。这类借贷不仅债权不受保护,出借人还可能面临洗钱或共犯的法律风险。
第五和第六类情形主要涉及变相高利贷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设计。比如预先扣除利息(砍头息)、捆绑强制消费等隐蔽手段。笔者认为这类操作往往披着合法外衣,实际利率远超司法保护上限,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违法条款表现形式。
实务建议:出借前务必核实自身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约定利率需控制在合同成立时LPR四倍以内;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并明确备注借款性质。思考问题:当发现已签订的借贷合同存在违法条款时,应当如何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降低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