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是实践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虽然转包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承包方通常可依据原合同价款主张结算权利。核心在于平衡合同效力与施工成果的公平处理——活干好了,钱不能少。
从法律规范层面,《建筑法》第28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全部工程或变相转包;《民法典》第791条进一步明确,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需取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得交由无资质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转包合同自始无效。但需注意,合同无效不等于权益归零。
举个虚构但贴合实际的案例:2022年某地住宅项目中,总包企业A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B公司。后因发包方发现转包事实诉至法院,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B公司已完成施工且经检测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最终法院判决:参照原合同单价结算工程款,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欠付款项。这类判决体现了"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形式"的司法倾向。
笔者认为:在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问题上,法院更关注实质公平与行业稳定性。若因违法转包直接否定报酬请求权,反而会纵容发包方获利、损害实际施工人权益。因此实践中常以"折价补偿"原则处理,既惩罚违法转包行为,又保障合格工程的价款支付。
实务操作中建议:施工方应优先保存竣工验收文件、过程签证单等证明质量合格的证据;发包方则需在合同中增设高额违约金条款防范转包风险。若已涉及纠纷,可主张参照原合同约定或市场价进行结算协商。
留一个思考问题:如果因转包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此时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责任应如何在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人之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