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准确理解和适用采购数额标准至关重要。根据现行法规,除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特别要留意的是,货物或服务项目金额一旦超过200万元,就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工程类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严格遵循国务院具体规定。

以某省属高校实验室设备更新为例:该校拟采购一批精密仪器,预算总额为190万元。由于未达到200万元的公开招标限额,校方经论证后选择了竞争性谈判方式。但若该项目涉及实验室改造工程且预算超过120万元,则必须进行招标。实践中需注意,凡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都应提前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需求论证。

部门集中采购主要针对本系统专用性强、有特殊配置要求的项目,如科研仪器或行业专用软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范围并报财政部备案。笔者认为,这类采购虽然能提升专业匹配度,但需防范技术指标设置过专而导致竞争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当遇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时,更要注意保持技术要求的合理性。

实务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对接近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提前进行合规性审查;2.采用非招标方式时务必完善集体决策记录;3.特殊情况下可依法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柔性方式。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所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都必须保留完整的决策痕迹。

思考问题:当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可能导致只有3家以下供应商符合要求时,应当通过哪些程序性安排来确保竞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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